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6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不服本院94年度婚字第661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00萬元部分,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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