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一號
原告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錫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叁點柒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