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2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離婚等事件,因家境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96年度家調字第294號事件卷宗,及向基金會函查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資料,有該會97年1月2日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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