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再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智富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80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1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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