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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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告綠湖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被告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韋霖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7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呈樵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