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六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登富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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