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遺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二號聲請人 曾華苓 上列聲請人因與 許喻琅 等間請求交付遺產等事件(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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