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三號聲請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一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法官詹文馨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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