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五九號聲請人 張麗雪 律師(即 蔡銘冠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蔡銘冠與 蔡許 朱杏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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