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莉玲 被告 黃思元 (原名 黃柏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本院105年度審原易字第2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思元於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思元只想盡快解決目前官司,家人也會多加注意,被告絕無逃亡之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起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即被告之母陳莉玲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得以具保代之, 爰准 被告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