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妙蔭 債務人 陳孟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應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