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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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7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7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保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原本。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