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2618號聲請人 黃星慈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日期,與聲請狀所載發票日期日不同,請陳明正確發票日期(即支票上之日期)。
二、提出票據號碼SSA0000000號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應有付款銀行簽章)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