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金乙 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力邦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除聲請人即債權人黃金乙外,其餘請求內容請刪除之,聲請狀底應蓋章)。
二、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三、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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