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26號聲請人 馬如翔 被告 馬仕堯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107年訴字13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仕堯現為本院羈押在案,聲請人為被告父親,希望被告能早日出獄,必會嚴加管教,重新做人,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馬仕堯業已於107年6月12日以受刑人身分另案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即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職此,本件聲請尚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