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27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明珠因犯侵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40日,緩刑2年,於103年5月2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8年9月23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0月5日、9日、101年12月12日、102年3月5日、102年5月30日、102年6月6日更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104年8月25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於104年9月25日確定在案,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明珠因犯侵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7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40日,緩刑2年,於103年5月27日確定在案;又於緩刑前即98年9月23日、101年1月31日、101年10月5日、9日、101年12月12日、102年3月5日、102年5月30日、102年6月6日更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於104年8月25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9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至10月不等,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等情,有上述各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