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 李咱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元長鄉農會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受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本金及自96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部分不存在,則本件原告起訴之利益為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額342萬元與上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差額(其利息、違約金算至起訴日止約四年三個月,計算式:【406,741×0.015×4.25=25,930】)差額之計算:3,420,000-406,741-25,93
0=2,987,329。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87,3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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