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上訴人 廖雪枝
廖國雄 廖文雄 廖雪美 廖雪麗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富茂 律師被上訴人 廖詹文玉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2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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