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宗仁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50000元確定,另犯強制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2月15日,並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3年4月併科罰金50000元確定,於民國97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紀錄簡覆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年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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