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5號原告乙○○被告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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