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BRSNikeTaiwanInc.)法定代理人甲○○(Rolan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五年度竹簡字第七二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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