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勞簡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勞簡調字第7號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思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本院新竹簡易庭九十五年度竹勞簡調字第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
二、本件抗告人對民國(下同)95年6月14日本院九十五年度竹勞調字第七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上開裁定業於95年6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抗告人遲至95年7月1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前開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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