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凃宏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凃宏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凃宏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93年
8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2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同年5月1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