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附民原告 趙富美 附民被告 陳清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7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吳彥慧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