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72號聲請人新黎明木材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新黎明木材│陽信商業銀│95年4月15日│61,400元│0000000││││行甲○○│行泰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