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心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捌叁玖公克、零點捌柒壹公克、零點壹捌肆公克及零點零叁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心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9年6月10日晚間7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北忠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為緩起訴處分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9月1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3985號處分書為駁回之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各1件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51、55頁)。本件扣案白色結晶4包(驗前淨重各為0.848公克、0.881公克、0.192公克及0.041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839公克、0.
871公克、0.184公克及0.031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2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30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見聲沒字第84號卷第5頁),堪認確實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