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姿奶 住臺南市○○○○路○○○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依台端提出之聯徵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中記載,聲請人曾申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請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等件)。
(二)聲請人於聲請狀第一頁載稱其「有擔保債務(房貸)」新台幣1,182,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聯徵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中,均未有「有擔保債務」之資料或記載。請聲請人再次詳實確認有無有擔保之債務,如有,請記載有擔保債務之金額、債權人姓名、擔保品等資料於債權人清冊中,並釋明目前是否依約繳納房貸,並提出該擔保土地、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房屋貸款契約書、每月繳款證明或繳息單、土地建物異動清冊等相關資料。又倘無有擔保債務,聲請狀第一頁係誤載,亦請一併更正說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擔任人間福報推銷員之在職證明。
(四)除擔任人間福報銷售員外,聲請人若有其他兼職或臨時工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提供雇主聯絡方式(姓名、地址、電話)。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七)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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