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494號債權人 蘇來 受債務人 曲樂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利息自101年7月3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8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民國103年8月13日陳報,亦未能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其自民國101年7月31日起算之利息請求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51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