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二)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股份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87號上訴人 章民強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複代理人 趙彥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葉君華 律師 陳彥希 律師 董浩雲 律師 莫詒文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秉鈞 律師複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
劉興懋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煥生 律師複代理人 何昇軒 律師被上訴人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黃心賢 律師 潘宣頤 律師 曾月娟 律師 李恬野 律師 黃曼莉 律師 陳彥任 律師被上訴人 呂思家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古嘉諄 律師複代理人 洪韻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股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第十三法庭宣判,茲因法庭調度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第十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莊昭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