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建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21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作舟 訴訟代理人 紀冠伶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蔡政哲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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