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696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黛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696號刑事案件訊問程序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本院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0日、103年1月22日訊問時,在場陳述之人包括告訴人,此有各該期日筆錄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並未提告訴人書面同意,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且經本院於103年3月11日通知聲請人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該通知於103年3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說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雅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