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7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751號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2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者,應視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提出司法界集體瀆職案請求聲明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視為再審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11月12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15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秀媖法官沈應南法官高愈杰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