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冠豪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昕 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