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國字第1號
原告 陳遠慎
林宥均
共同訴訟
代理人 盧駿毅 律師
被告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瑞麟
訴訟代理人 林立 律師
邱柏越 律師
劉仁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