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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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63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43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法官王金龍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