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17號上訴人新加坡商永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被上訴人 簡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玖仟零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