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45號聲請人R&D(Guam)InvestmentsInc.兼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共同代理人 黃韻如 律師
高晟剛 律師複代理人 吳思穎 相對人中央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廣鋐 檢查人 陳稻松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稻松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派陳稻松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聲請人現撤回上述案件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司更㈠字第1號裁定,選任陳稻松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93年6月30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兩造不服均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6年10月19日以105年度抗字第64
7號裁定駁回兩造之抗告,嗣兩造均提起再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6月6日以106年度非抗字第173號駁回兩造之再抗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既稱現欲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本件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應予解除陳稻松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