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王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分案事務官利琮哲未依規定分案,就伊於線上遞狀平台之聲請狀、聲請法官迴避狀、聲請訴訟程序更正狀、聲請訴訟停止狀表示預審不通過,未經伊同意即將該等書狀私下列印後將紙本送予宏股,未有新案號,顯不合法規,屬違法程序,侵害伊之訴訟權。又該等私下印出之書狀不能代表伊之意思,倘預審不通過應依規定處理,伊不願伊之書狀以非正規方式處理,聲明就伊從前及未來之所有書狀,有不合法規程序者,皆表示異議,爰依法聲請 利琮宗 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上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同法第33條第1項、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
至法院收發人員,則非聲請迴避之對象,自非得據以聲請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件係主張利琮哲未依規定分案,聲請利琮哲迴避,然利琮哲為本院之約僱人員,隸屬文書科收發室,負責收發等業務,經本院調閱利琮哲任職資料查核無訛,其既非上開法定聲請迴避之對象,自非得據以聲請迴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杜慧玲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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