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5號聲請人 李綉緞 上列聲請人因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2月7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8月6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有債權審核中,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2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2年8月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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