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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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42號聲請人 廖麗霞 相對人 楊麗芳 即 楊進益 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沁穎 即 楊惠姍 即楊進益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志龍 即楊進益之繼承人相對人 翁浚洧 即 楊清崴 即楊進益之繼承人相對人 翁浚桀 即 楊珖煜 即楊進益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薇晴 即楊進益之繼承人相對人 陳昀希 即楊進益之繼承人相對人 楊芷亭 即楊進益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進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再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2月2日將其對於第三人即被繼承人楊進益之借款債權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移轉讓與聲請人廖麗霞,並經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93年2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6月8日至189年6月8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進益,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第三人即被繼承人楊進益於90年6月14日邀同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保證責任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借款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5年6月14日。後第三人保證責任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第三人即被繼承人楊進益於92年3月31日死亡,未再償還本息,尚欠本金539,18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合計556,020元,由聲請人代為清償,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將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且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而本件業已於112年1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楊麗芳、楊沁穎即楊惠姍、楊志龍、翁浚洧即楊清崴、翁浚桀即楊珖煜、陳薇晴、陳昀希、楊芷亭,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代償證明書、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存證信函、土地建物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東山293322十三分之一所有權人:楊麗芳、楊沁穎即楊惠姍、楊志龍、翁浚洧即楊清崴、翁浚桀即楊珖煜、陳薇晴、陳昀希、楊芷亭公同共有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3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4層:73.10陽台:2.97全部楊麗芳、楊沁穎即楊惠姍、楊志龍、翁浚洧即楊清崴、翁浚桀即楊珖煜、陳薇晴、陳昀希、楊芷亭公同共有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共同使用部分:東山段739建號,面積: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