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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