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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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922號聲請人 黃鈺純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陳美惠未釋明係為未成年人黃鈺純之利益而拋棄繼承,應補正之。
二、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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