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 周茂祺 上列聲請人周茂祺因與相對人 林建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周茂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彰化縣○○鎮○○段○○○○號、同段087地號及同段097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各乙份到院,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建良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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