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8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49,293元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590,1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