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五分許,駕駛UK─八六三五號自用小客車,由南往北方向,沿臺南市○○區○○路至與同路一段二巷之岔路口處,應注意駕駛之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行車限速,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以時速五十公里之車速欲快速通過上開路段,適同向由乙○○所騎駛FZ二─八六七號機車在前待轉,因燈號變換正欲橫越路口,而為甲○○自後追撞致人車倒地,經送醫仍受有頭部外傷及左腳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訊問筆錄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