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麗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麗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麗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1年5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麗秋前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埔刑簡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上述3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6月1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5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9132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
9月5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1321號函影本1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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