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甲○○○
上開當事人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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