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盈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盈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盈誌因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盈誌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58、452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江靜盈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10日│105年1月1日至105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2號│第255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58號│105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19日│105年8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易字第258號│105年度易字第452號││├────┼──────────┼──────────┤││判決│105年6月13日│105年9月1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