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57號原告 林一凡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林江鴻
人和搬家機械起重行即 林枝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黃意婷 律師
陳韻如 律師 周孟儀 律師 陳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