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陳麗真 被告 黃曉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年度簡上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